近日,安新法院民二庭审结了一起合伙协议纠纷案,原告刘某、赵某诉被告张某1、张某2、王某要求分割合伙投资款及利润。经审理,因双方对合伙出资及支出情况陈述不一致,且合伙期间没有建立统一的合伙账目,双方对彼此所记载账目又不认可,双方合伙账目至今未清算,对合伙财产的范围及数额无法确定,各方所记载账目又缺少其他证据加以佐证,故对二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宣判后,原告赵某对判决不服,认为二原告系外地人,三被告系本地人,法院对被告有偏袒倾向,且情绪异常激动,并在电话中多次表示将上访。考虑到原告赵某系女性,民二庭法官助理主动与原告赵某联系,希望以谈心的方式从思想上消除其对法院的敌对心理,逐步帮助其平衡心态,引导其以理性的心态面对案件,解决纠纷。
在多次电话交流中,法官助理分别从情理与法律角度出发,耐心细致地向原告赵某释法明理,对本案案情及相关证据效力逐一详细解释,充分告知其对法院判决不服有上诉的权利以及上诉权如何行使,并对其提出的问题详细解答。经过法官助理多次耐心沟通,消除了赵某原来的偏见,表示不再上诉,并向我院工作人员的耐心沟通解答表示感谢,对民二庭的工作给予了极大的认可。
作为人民法院干警,就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理念,热气腾腾工作,素心诚诚待人,运用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娴熟的沟通技巧,帮助当事人在解决矛盾、化解纠纷、解开心结,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