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新县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安新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的由本院管辖的和上级人民法院制定本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一审案件。
(二)依法审判刑事、民事、行政等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案件。
(三)依法办理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执行事项,办理法律规定的由本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的执行事项。
(四)依法行使司法决定权。
(五)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六)依法办理司法协助事项。
(七)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八)责任审判工作的调查研究和法院的司法统计,总结审判工作经验。
(九)对本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专业培训,按照权限管理本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
(十)负责本院的监察工作。
(十一)管理本院的经费和物资装备。
(十二)负责本院的档案管理和通讯、交通、计算机等技术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本院的司法技术鉴定工作。
(十四)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
(十五)承办其它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