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王某、张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污染环境罪案件。
2021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王某、张某夫妻二人,在安新县端村镇某公司车间生产“去骨鸭掌”,生产过程中非法使用工业用片状氢氧化钠浸泡去骨的鸭掌。王某将浸泡去骨鸭掌产生的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经下水管排入窨井流向自然沟中。2021年4月19日,安新县公安局民警在加工车间内查获去骨鸭掌50箱(5-6斤/箱),散装102盒及工业氢氧化钠两袋半。
工业用氢氧化钠,俗称工业火碱,食用含较多火碱的食品,易灼伤消化道,损伤胃黏膜,同时,工业火碱中含较多重金属,其中铅、砷、汞含量较高,这些重金属对人体有严重危害。工业火碱已被明确列为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经检测,依法扣押的氢氧化钠的质量分数为95.94%,经测试,提取的无骨鸭掌氢氧化钠含量为0.55%。经鉴定,被告人王某用于浸泡鸭掌后排放的废水属于危险废物,危险特性为C(腐蚀性),T(毒性);属于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有毒物质”。
安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张某在生产鸭掌食品过程中加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工业用火碱,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了污染环境罪。据此,安新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被告人王某、张某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今后工作中,安新县人民法院将继续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全面提升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水平,始终保持对环境资源犯罪案件高压态势,以司法的力量守护好美丽的白洋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