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石某某、邵某某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后,由于二被告与原告私下有怨而未缴纳第三轮土地承包费用,原告向安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二被告腾退土地。
经审理,法院判决二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承包原告的2.05亩土地返还并恢复原状。二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并向中院提起上诉,中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但判决书生效后二被告仍强占原告土地拒不腾退。原告遂向安新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依法进入执行程序。
执行情况
该案受理后,执行局及时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手续,责令其尽快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迟迟不予履行。在执行人员耐心释法明理过程中,遭到被执行人员无理谩骂,其甚至放出几只巨型犬只阻碍执行。面对此状况,执行团队精心谋划、周密部署,第一时间制定了执行预案。在接连几天内,执行人员一方面多次赶往被执行人家中释明有关法律规定及对抗法院执行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及时转换思路,在当地村委会协助下对双方当事人反复做思想工作。执行人员充分衡量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努力说服被执行人继续缴纳租金,说服申请人继续承包土地,并就第三轮承包土地的租金数额提出了合理建议。最终在执行人员的真诚调解下,双方当事人权衡利弊,并决定服从法院安排。被执行人当场支付了租金,申请人也随即在结案手续上签字。双方当事人对执行工作十分满意,自此两家人冰释前嫌,和睦相处,该案也得以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
相较于以金钱为标的的案件,行为类执行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身份关系更为紧密,矛盾的产生经历了一个积攒、深化、爆发的过程,对矛盾的化解远超过标的本身。我院对此类案件以调和双方矛盾根源为突破点,以点带面化解双方当事人的纠纷,力争化矛盾、解纠纷、结案件、和感情,将案件审执结束作为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并将持续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在审判执行工作中持续发力,巩固已经取得的成果,创新执行举措,不断提高审执质效,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