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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担刑责,公开道歉求谅解
  发布时间:2022-08-27 17:08:20 打印 字号: | |

 

近日,安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被告人郑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没有营业执照、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容城县小里镇经营一废旧金属收购点,处置过程中,桶内的液压油等残液散落在地面,造成土壤物质损害,造成环境严重污染。

安新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做出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二被告人构成污染环境罪,对被告人郑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同时,追缴被告人张某某违法所得47827元,并判处二被告人承担危险废物处置费用68471元,并要求二被告人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现判决已经生效,郑某某、张某某二人已交付执行,并已通过正义网向社会公众公开致歉。

本案中的污染环境行为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影响了社会公众享有美好生态环境的精神权益。安新县人民法院对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判处刑罚,表明了用最严厉的手段、最精准的措施打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行为,体现了保障白洋淀生态环境的坚定决心,形成了对各类环境污染者强大的司法震慑,彰显了对损害环境行为的司法“零容忍”。同时令其二人公开道歉,一方面,对其二人具有轻微惩罚性,在一定程度上补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所期待的环境补救功效。另一方面,通过公开向社会赔礼道歉,对社会公众具有警示和教育意义,体现了预防犯罪的目的。此案实现了办案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责任编辑:政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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