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洋淀环境资源法庭“大雪”节气课云端开课
——充分发挥刑事审判惩治功能,司法守护白洋淀生物多样性
2022年12月7日是今年的第二十一个节气—大雪。大雪节气标志着仲冬时节的正式开始,气温将更低,白昼将更短。《月令七十二侯集解》说:大雪,十一月节,大者,盛也,至此而雪盛。陆游在《大雪》一诗中写道“大雪江南未见曾,今年方始是严凝。巧穿帘罅如相觅,重压林梢欲不胜。”用来形容雪之大。同时大雪节气还有“冬天进补,开春打虎”、“大雪腌肉”、滑冰、赏雪等风俗习惯。
防疫不放松,学习不停步。本堂大雪“节气课”,我院白洋淀环境资源法庭采用视频会议的方式举办,由法官助理李倩同志主讲。她首先分享了大雪节气的相关知识,包括节气由来、天气特点、相关诗词及节气习俗,随后就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和非法狩猎罪进行了重点学习,围绕上述罪名的法律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典型案例、有关文件等展开学习交流,拓展介绍了罪名中涉及的专有名词,如,何为“禁渔期”“禁渔区”“禁猎期”“禁猎区”“三有动物”等。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总结了此类犯罪的争议焦点、注意问题及解决措施。相关环资刑事审判工作要从禁渔期、禁渔区、禁猎期、禁猎区、禁用工具或方法等不同角度出发,全环节、全要素、全链条打击相关违法犯罪行为,有力保护生物物种多样性,司法守护野生动植物群落安全。最后,结合学习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的《中国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报告及典型案例,集体观看了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大会第十五次会议中国的宣传片,倡导与万物共生、与天地共存,生与自然、活与自然、回与自然等理念。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建设雄安新区,一定要把白洋淀修复好、保护好”。白洋淀作为华北地区最大的淡水湖,被誉为“华北之肾”,但地处大清河流域“九河下梢”的白洋淀,也曾遭遇“口渴”、污染等威胁。近几年,随着不断深入治理,白洋淀重现了往日天蓝、地绿、水清、荷香的优美风光,青头潜鸭、中华鳑鲏等珍贵物种在白洋淀内自由徜徉。环资庭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法治思想为指导原则,深入贯彻落实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战略,坚持公正司法、守正创新,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物多样性,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探索创新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技改抵扣、认购碳汇等多种环境资源审判独有裁判执行方式,以司法之力造福人类、助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节气课知识点: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在内陆水域,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二)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三)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