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视频平台没流量
案 情 简 介
原告天津某公司拍摄了大量原创短视频并上传至某平台。后发现被告未经许可,抄袭了该公司至少三段短视频发布至其个人平台账号,严重侵害了原告视频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原告通过该平台向被告发送私信,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但被告未予答复且未删除视频。原告遂诉至和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二者构成实质性相似
原告系涉案三部作品的著作权人,对涉案作品均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将原告的涉案三部作品通过无线网络方式向公众提供,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首先
原告上传至平台的视频是否构成作品?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作品是指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且能够以某种有形的形式进行复制的智力成果。本案中,原告拍摄的视频编排了特定的内容及剧情台词,运用了特定的拍摄手法及表现形式,体现了原告的个性化表达,且通过拍摄固定画面的方式,能够以有形形式进行复制,故该视频构成作品,且属于视听作品。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原告系该作品的著作权人。
其次
被告发布的视频与原告主张作品的关系是?
本案中,被告发布的视频与原告主张的涉案三部作品在内容主题、拍摄场景、拍摄角度、出镜人物、剧情台词、表现方式上构成实质性相似,仅在片头片尾、背景音乐、视频语速等方面有所区别。且被诉三段侵权视频发布时间均分别晚于原告的涉案对应作品,不足以认定被告发布的视频具有独创性。
最后
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何种权利?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在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原告的涉案三部作品通过无线网络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三部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我们在欣赏他人制作的短视频时
也要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尊重他人的智力成果
不能随意盗发、编发他人视频
否则可能触犯法律
!!!
法条链接